许二凯、郭二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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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179号案件名称
许二凯、郭二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许二凯;郭二涛;于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二凯,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二涛,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瑞、黄靖喧(实习),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梦,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二凯因与被上诉人郭二涛、原审被告于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二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被上诉人郭二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瑞、黄靖喧,原审被告于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二凯上诉请求:1、二审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郭二涛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涉借据项下借款款项是否交付的前提下,认定许二凯与郭二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判决还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依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资金往来,即使该借款关系真实有效,许二凯也已经将郭二涛诉称的借款偿还完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改判。郭二涛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有借条和上诉人承认借被上诉人五万元的录音。因当时被上诉人没有录音的原始载体,致使法院少判决一万。为早日实现债权,才宁愿吃亏赶紧了结此案。现上诉人要求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梦述称,该债务与于梦无关,一审判决也未让于梦承担责任,请求维持原判中对其的判决结果。郭二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许二凯、于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7日,被告许二凯向原告郭二涛借到现金4万元,并当日向原告郭二涛出具了借据和收据,并在借据和收据上签名并捺印。原告郭二涛诉称于2019年11月5日其与被告许二凯通过电话确认,被告许二凯下欠其借款5万元而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许二凯对案涉借据中的“肆万”“40000”“生意周转”及收据中的“肆万”“40000”内容上所捺指纹是否为被告许二凯所捺以及对通话录音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剪辑、是否篡改通话日期申请鉴定,后被告许二凯于2021年6月4日向法院递交撤回对上述鉴定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问题,本案中,被告许二凯向原告郭二涛借到现金人民币共计4万元,有原告郭二涛提供的借条及收据等为证;而原告主张的另外1万元借款,根据被告许二凯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印证原告郭二涛与被告许二凯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被告许二凯称根据微信转账记录其已支付给原告的数额超过原告给其转账的数额,又双方均认可资金往来方式不但有微信转账还有现金,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该主张,故原告要求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以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于梦承担偿还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事后得到被告于梦的追认,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的婚姻关系状况及案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虽然原告称于梦曾向其还款,对案涉借款知情,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该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二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郭二涛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郭二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郭二涛负担105元,被告许二凯负担420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借款的证据除了借款人许二凯给出借人郭二涛出具的《借据》外,许二凯还出具了《收据》,确认其收到了现金“肆万元整”,许二凯上诉称案涉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许二凯与郭二涛有多次资金交易记录,交易方式包含微信转账和现金交付,许二凯上诉称已将本案借款偿还完毕,应当提供郭二涛收到其还款的相关凭证或将借据收回,仅凭微信转账的数额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已清偿完毕,对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许二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许二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肖永强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净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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