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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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43号案件名称
孙世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世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43号被执行人孙世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生效的(2021)辽0105财保42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孙世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世吉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本院查明沈阳市皇姑区××山路××号2-5-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世吉所有的沈阳市皇姑区××山路××号2-5-3。二、查封期限为1095。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超书记员 康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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