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马龙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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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677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马龙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马龙军;许建建;马金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段39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慧。被执行人:马龙军,男性,1996年02月17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许建建,男性,1998年06月13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马金龙,男性,1998年02月01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马龙军、许建建、马金龙罚金一案,执行依据(2020)豫071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要求对被执行人马金龙、马龙军违法所得人民币8465166.5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各被害人,判决书中无明确的被害人名单,2021年7月28日向刑事审判庭书面调取被害人名单,未能提供,故无法确定被害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2020)豫071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原立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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