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思伟、雷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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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87号案件名称
韩思伟、雷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思伟;雷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女被执行人:韩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某25390元,诉讼费217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只向申请人偿还了2000元,剩余23390元及诉讼费217元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案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就本案执行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雷某偿还案款23390元及诉讼费217元,合计23607元。还款期限为:2021年8月16日前偿还案款3607元,从2021年9月起至12月,每月15日前 偿还案款5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原调解书恢复执行,执行费2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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