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贺、张尹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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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5号案件名称
王福贺、张尹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福贺;张尹泽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5号申请人:王福贺,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张尹泽,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王福贺与被申请人张尹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福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尹泽所有的价值16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福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福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尹泽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房屋一套(证号:冀2021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28607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安欣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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