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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贺、张尹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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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5号
  • 案件名称

    王福贺、张尹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福贺;张尹泽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5号申请人:王福贺,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张尹泽,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王福贺与被申请人张尹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福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尹泽所有的价值16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福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福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尹泽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房屋一套(证号:冀2021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28607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安欣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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