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与王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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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866号案件名称
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与王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王振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866号原告: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西路南原汇鑫商厦。法定代表人:吴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云,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振宇,男,1989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与被告王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欢乐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尊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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