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桂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282执恢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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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恢243号案件名称
侯桂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侯桂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282执恢2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侯桂玲与被执行人苗玉喜、付荣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玉喜、付荣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桂玲曾于2019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19)辽1282执17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侯桂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0元,在本案恢复执行之前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款项。至本案恢复执行时,尚欠60000元(包含执行费2600元)未给付,被执行人付荣强自行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桂玲现金306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9400元(其中包含执行费2600元),此案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侯桂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铁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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