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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谦顺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盛缘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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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04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谦顺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盛缘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谦顺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盛缘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044号原告:天津谦顺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法定代表人:刘玉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悦,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盛缘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水上公园东门北侧皇冠明珠院内鱼翅楼。法定代表人:武国策,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天津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科源道5号。法定代表人:武国策,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天津谦顺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缘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皇冠明珠喜满堂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谦顺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谦顺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谦顺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艳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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