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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礼雄、莫浩璋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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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892号
  • 案件名称

    刘礼雄、莫浩璋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礼雄;莫浩璋;广西和景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刘礼雄,男,1989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莫浩璋,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广西和景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16号保利领秀前城青秀郡10号楼六层60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丹。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礼雄与被执行人莫浩璋、广西和景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37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莫浩璋、广西和景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礼雄支付工程劳务诚意金本息共计230000元及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615元、执行费3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莫浩璋、广西和景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莫浩璋、广西和景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刘礼雄,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法院查控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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