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友亮与重庆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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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717号案件名称
向友亮与重庆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向友亮;重庆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717号 原告:向友亮,男,苗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丹,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鹤,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35161Q。法定代表人:龚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向友亮与被告重庆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友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友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敏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莫 令书 记 员 杨 润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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