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静兰与毛夫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2执160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执16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沈静兰与毛夫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沈静兰;毛夫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2执1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静兰,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毛夫民,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沈静兰与被执行人毛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作出(2018)苏0382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毛夫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静兰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1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二、驳回原告沈静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毛夫民负担。因被执行人毛夫民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静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毛夫民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毛夫名下有银行存款。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毛夫民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和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毛夫民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毛夫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毛夫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第三次查询被执行人毛夫民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静兰与被执行人毛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爱祥审判员  吴振宁审判员  郭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