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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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922号案件名称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艳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开原市。法定代表人:郭松,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艳华,女,1971年10月11日生,住铁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民初379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艳华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4999.99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艳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艳华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马艳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马艳华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收益信息,投资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马艳华虽有房产信息,但已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四、本院以106474.99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马艳华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五、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马艳华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马艳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已与被执行人马艳华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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