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亚卿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519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51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亚卿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亚卿;梁运涛;王亚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5190号之一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781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建章,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亚卿,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梁运涛,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王亚超,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卿、梁运涛、王亚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35元,由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珊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