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亚卿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5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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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5190号之一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亚卿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亚卿;梁运涛;王亚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5190号之一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781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建章,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亚卿,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梁运涛,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王亚超,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卿、梁运涛、王亚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35元,由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珊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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