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发怀、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2021执恢95号终本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恢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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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恢95号案件名称
徐发怀、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2021执恢95号终本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涛;王涛;徐发怀;徐发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恢95号 申请人执行人徐某某,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岐山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涛,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6执1056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748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仅为2.85元现已冻结,且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涛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月13日,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王涛的驾驶证B照依法冻结了年审手续,不允许其审验和换证。本案应执行案款2748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27480元及利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恢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培哲书 记 员 李晶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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