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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3执恢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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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恢287号
  • 案件名称

    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3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安县上海路与涧河大道交叉口434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31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袁志强。本院在执行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0323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因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6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因余额较少不予扣划,2021年9月6日再次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3、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4、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5、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保险。三、2021年7月28日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6日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31日经实地调查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五、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件需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件债权尚有147499元未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洛阳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红营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付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高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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