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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辕瑆广告工作室与上海博亿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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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46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辕瑆广告工作室与上海博亿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辕瑆广告工作室;上海博亿广告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467号原告:上海辕瑆广告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袁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俞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辕瑆广告工作室诉被告上海博亿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辕瑆广告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上海辕瑆广告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周啸书记员  孙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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