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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国、耿红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721执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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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819号
  • 案件名称

    孔令国、耿红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孔令国;耿红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721执819号孔令国、耿红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国与被执行人耿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新乡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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