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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霞、广州御颜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1民初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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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民初2416号
  • 案件名称

    李福霞、广州御颜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卫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福霞;广州御颜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肖像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1民初2416号原告:李福霞,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御颜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中路136号凯迪创意园第五层502室。法定代表人:吴小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福霞与被告广州御颜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福霞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李福霞负担。审判员  闫文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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