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满会、黄乖巧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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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93号案件名称
廖满会、黄乖巧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廖满会;黄乖巧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黄乖巧,女,生于1969年2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廖满会,曾用名廖新堂,男,生于1972年1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黄乖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满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781.75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3806.7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廖满会承担。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满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满会按期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被执行人廖满会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案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66.75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也已收取。经查询,被执行人廖满会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满会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366.75元,未受偿案款3440元。现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326执8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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