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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雪金洗钱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5刑终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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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刑终189号
  • 案件名称

    关雪金洗钱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关雪金
  • 案件缘由

    洗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事裁定书(2021)陕05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雪金,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莆田市,,无业,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抓获,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辩护人游志兵,福建省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潼关县人民法院审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雪金犯洗钱罪一案,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陕05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关雪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期间,河南省灵宝市的张淑民、张青民(均在逃)伙同其他人,使用掺假黄金在潼关县信用合作社、潼关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骗取金融机构大量资金,张淑民指使蒋菲菲(已判刑)将骗取部分资金3259.56万元分多笔转入陈某某(另案处理)的账户,陈某某又分多笔将其中821.3648万元资金转入到被告人关雪金的账户,其中12月4日转入关雪金的建行账户228.885万元,12月8日转入被告人关雪金工商银行账户276.147万元,12月12日转入被告人关雪金工商银行账户166.3328万元,12月13日转入被告人关雪金工商银行账户150万元。以上转入被告人关雪金账户的资金通过多个账户拆分划转或者使用POS机消费的方式全部转移。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证言、关雪金账户资金流向图及蒋菲菲、陈某某、关雪金账户流水、转款凭证、工商银行个人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程、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判决书、出境记录、户籍证明、上诉人关雪金供述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关雪金利用个人账户将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转账和提现等方式掩饰和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根据公诉机关目前提供的证据不排除被告人关雪金涉案的银行卡被他人使用和关雪金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情形。被告人关雪金应当被确定在洗钱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构成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所做的量刑建议应予以调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雪金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雪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诉人关雪金上诉提出涉案账户系她应李凤珠的要求开户,并交由其使用,涉案资金并非她本人操作,转账给她的陈某某、林金明等人并未指认她参与洗钱犯罪,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关雪金洗钱犯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证言、关雪金账户资金流向图及蒋某某、陈某某、关雪金账户流水、转款凭证、工商银行个人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程、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判决书、出境记录、户籍证明、上诉人关雪金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上诉人关雪金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将账户资金转换为现金、通过转账转移资金等行为,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对于关雪金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账户系关雪金应李某珠的要求开户,并交由其使用,涉案资金并非本人操作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关雪金提供银行资金账户接收陈某某转账,后又将钱款部分提现或转给他人,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审已予以驳斥,二审不再重复。上诉人关雪金接收洗钱犯罪上线陈某某的转账后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提现或转给他人,其在洗钱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为从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东 亮审   判   员   马 樊 莉审   判   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韩 夏 红书   记   员    刘    鸣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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