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秦云芳、向大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3执恢1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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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执恢147号之二案件名称
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秦云芳、向大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云芳;向大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3执恢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38603X。法定代表人:罗小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向大忠,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秦云芳,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向大忠、秦云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2019)渝0103民初15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向大忠尚欠原告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9944.04元及截止到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44075.74元、罚息1277.1元、复利1307.7元,合计916604.58元,此款被告向大忠在2019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并向原告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69944.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被告向大忠在2019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6483元;被告秦云芳对被告向大忠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向大忠未按本协议第一、二项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向大忠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并对被告向大忠、秦云芳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号XX-X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XX号XX-X房屋,并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扣除本案执行费、支付网拍机构辅助费、支付买受人代被执行人垫付的过户税费、保留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金后,共计支付申请人789540.24元,但本案仍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琦审 判 员 王 庆审 判 员 彭重波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汉升书 记 员 周奕成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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