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王福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29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2971号
  •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王福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王福江;王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971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JJW3H。法定代表人:雷霆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男,汉族,1987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范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飞,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福江,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冰,男,汉族,1994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王福江、王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福江、王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福江、王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荣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文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