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某、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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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民初2389号案件名称
北某、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某;崔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3民初2389号原告:北某,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北某与被告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用5,983.96元、电梯费1,947.62元,合计费用7,931.5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入住原告服务的葫芦岛市龙港区首创龙湾小区9-1号楼2单元1901室,建筑面积74.26平方米,按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1.8元/平方米/月,电梯运行费44.5元/月。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1月-2019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用5,983.96元、电梯费1,947.62元,合计费用7,931.58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物业费用,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进行送达,现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此情况应属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广志人民陪审员 王 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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