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凡、王建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328民初3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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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3882号案件名称
刘红凡、王建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红凡;王建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28民初3882号原告刘红凡,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2月27日。被告王建选,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25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9月1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刘红凡借款20000元,并自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建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航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 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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