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付存枝、大同市平城区居子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35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3564号
  • 案件名称

    付存枝、大同市平城区居子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付存枝;大同市平城区居子商务酒店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3564号原告:付存枝,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平城区居子商务酒店,经营场所:大同市平城区万城华府一期2号商铺。        经营者:赵云杰。        原告付存枝与被告大同市平城区居子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付存枝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存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窦建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