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翟合停等李学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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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662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翟合停等李学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翟合停;李学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625-1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38486422F。 法定代表人:宗庆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合停,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青海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伍,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合停、李学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文胜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乔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丽娟书记员 马绍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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