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民清、屈民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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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552号案件名称
屈民清、屈民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屈民清;屈民清;张鹏腾;张鹏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腾,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居民,现住该处。被执行人:屈民清,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腾与被执行人屈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屈民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民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鹏腾案件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给付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2.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在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无房产注册登记信息。4.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屈民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延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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