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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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293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1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杜某某2021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20000元,剩下126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开始每月给付4000元,直至全部款项结清。杜某某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0元。二、马某某撤销(2021)辽0603执1293号的执行,解除对杜某某执行强制措施。三、如果杜某某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2019)辽060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自愿接受罚款、拘留等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1293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也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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