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293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1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杜某某2021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20000元,剩下126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开始每月给付4000元,直至全部款项结清。杜某某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0元。二、马某某撤销(2021)辽0603执1293号的执行,解除对杜某某执行强制措施。三、如果杜某某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2019)辽060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自愿接受罚款、拘留等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1293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也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