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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锋、郭东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5执恢7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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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执恢7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国锋、郭东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登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国锋;郭东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5执恢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锋,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被执行人:郭东宾,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关于王国锋与郭东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东宾名下有登记信息。五、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9000元,未实际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王晓彦审判员  赵 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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