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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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490号案件名称
徐某、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某;吴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490号原告:徐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吴某,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德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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