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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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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490号
  • 案件名称

    徐某、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某;吴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490号原告:徐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吴某,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德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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