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朝贤、付显华等贾淑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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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1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朝贤、付显华等贾淑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康朝贤;付显华;贾淑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朝贤,女,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地区供销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付显华,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拜什吐格曼乡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贾淑俊,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拜什吐格曼乡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朝贤与被执行人付显华、贾淑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发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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