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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朝贤、付显华等贾淑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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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17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康朝贤、付显华等贾淑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康朝贤;付显华;贾淑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朝贤,女,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地区供销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付显华,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拜什吐格曼乡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贾淑俊,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拜什吐格曼乡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朝贤与被执行人付显华、贾淑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发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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