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邓明香,任太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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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314号案件名称
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邓明香,任太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邓明香;任太祥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6楼(德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815464。法定代表人:冷祯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邓明香,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任太祥,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明香、任太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渝0116民初14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63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明香、任太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房屋一套外(该房屋有抵押,有共有人,抵押权案件处置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照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邓明香、任太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邓明香、任太祥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12,6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漆琳铃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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