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海之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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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674号案件名称
岳海之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岳海之;张国华;王金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67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宝,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岳海之,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金宝与被执行人张国华、岳海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110元及利息。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岳海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国华名下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机动车采取查封措施,但由于上述机动车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有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吕 鑫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思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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