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万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5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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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5039号案件名称
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万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万佳;杨亚茹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5039号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老城北街与政府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948664842。法定代表人:范庆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佳,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被告:杨亚茹,女,199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佳、杨亚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沛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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