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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万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5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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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5039号
  • 案件名称

    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万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万佳;杨亚茹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5039号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老城北街与政府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948664842。法定代表人:范庆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佳,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被告:杨亚茹,女,199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佳、杨亚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沛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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