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奎忠、王远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2执18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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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2执1870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奎忠、王远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蒋奎忠;王远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2执1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奎忠,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王远福,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申请执行人蒋奎忠与被执行人王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皖182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25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942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55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发现被执行人王远福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P×××××北京现代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桃州镇××中心××区××楼××、××以及××镇政务中心××天地××室、××室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上述车辆及房产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良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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