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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房明禹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1执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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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执111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房明禹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盖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房明禹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东1甲4、甲5。负责人孔繁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涛,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房明禹,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诉房明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辽08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田吉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由王国栋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周明礼、臧娥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房明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房明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6日起将被执行人房明禹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房明禹名下车牌为辽H×××××号汽车予以查封,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具体下落,未能对被申请执行人实施拘留。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16日起将被执行人房明禹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房明禹名下车牌为辽H×××××号汽车予以查封,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屋及车辆。经本院2021年7月1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1年7月1日到银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辽08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房明禹应当如期给付案款,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限制被申请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0881执1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栋审判员  周明礼审判员  臧 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默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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