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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花美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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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37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花美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沈阳花美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赖某某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37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花美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胥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赖某某,女,汉族,住址同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沈阳花美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赖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李某某、赖某某给付沈阳花美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400.4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李某某、赖某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某某、赖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李某某、赖某某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网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雕查控网络及人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理财、保险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赖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证券,本院对该证券采取了冻结措施。因该证券的开户机构住所地在广州市,本院多次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开户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以市价强制卖出,但因疫情管控原因《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能送达协助执行单位,故未能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以市价强制卖出。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并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因不可抗原因暂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沈阳花美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不可抗原因消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6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红梅执行员  杨 旭执行员  龚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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