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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钟辉与余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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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8685号
  • 案件名称

    彭钟辉与余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彭钟辉;余大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685号原告:彭钟辉,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大菊,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钟辉诉被告余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钟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爽爽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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