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钟辉与余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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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8685号案件名称
彭钟辉与余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彭钟辉;余大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685号原告:彭钟辉,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大菊,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钟辉诉被告余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钟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爽爽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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