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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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668号案件名称
王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某1;刘某;王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668号原告:王某1,男,199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刘某,女,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伟,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199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某3,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王某1、刘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王某1、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焦 静书 记 员 马大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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