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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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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668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刘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668号原告:王某1,男,199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刘某,女,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伟,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199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某3,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王某1、刘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王某1、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焦 静书 记 员  马大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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