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英丽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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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800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英丽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英丽荣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800号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爱国街**。法定代表人:赵俊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夏德帝,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英丽荣,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英丽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庆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庞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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