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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所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4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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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4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长所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长所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412号之一被执行人:王长所,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丰县。王长所罚金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6000元的义务,已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64.93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长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扣划银行存款864.93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到位864.93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王长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渠海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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