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所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41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41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长所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长所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412号之一被执行人:王长所,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丰县。王长所罚金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6000元的义务,已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64.93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长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扣划银行存款864.93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到位864.93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王长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渠海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668号 下一篇 王达与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1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