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晖、闫新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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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1583号案件名称
王晖、闫新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王晖;闫新伟;李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王晖,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留奇(系申请执行人父亲),住荥阳市。被执行人:闫新伟,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勇,女,1985年6月6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王晖与闫新伟、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闫新伟、李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晖款项共计631941元。因闫新伟、李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3月19日、3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2日,到期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发现被执行人李勇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三笔保险,累计纳税保费金额分别为7271元、6698元、8941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3月26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3月30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2021年5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前往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冻结被执行人闫新伟、李勇家庭的拆迁补偿款,该项财产权益尚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6月23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日,前往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7日,前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勇名下的三笔保险强制退保,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保险的现金价值共计三百余元。故本院未对该三笔保险强制退保。四、2021年5月7日、7月19日、9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勇有银行存款17591元,本院已扣划并返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五、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案执行标的为63700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7591元,尚余61941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冻结的拆迁补偿款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查询到的款项已扣划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赛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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