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化如、潘孝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3执恢5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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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执恢570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化如、潘孝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化如;潘孝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3执恢570号之二申请人:杨化如,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潘孝林,女,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杨化如与被执行人潘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舒城县万佛棉织厂、周诗武偿还原告杨化如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按月利率1%负担其中5000元本金自2013年6月30日始至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负担其中本金30000元自2014年3月7日始至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负担其中本金10000元自2013年5月21日始至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潘孝林对前列借款本息与被告周诗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40元,被告舒城县万佛棉织厂、周诗武及潘孝林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潘孝林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权利人杨化如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也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作出如下执行措施以42182.08元为限冻结潘孝林银行账户存款总计5514.59元;对被执行人潘孝林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孝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2日,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同时因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要求暂不扣划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化如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潘孝林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潘孝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认为本案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怀 红审 判 员 熊中生审 判 员 陶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涛书 记 员 童佳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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