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与上海欣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用山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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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231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忠与上海欣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用山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忠;黄海容;上海欣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用山贸易有限公司;郑用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231号之一申请人:赵忠,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青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用山,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申请人:黄海容,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申请人:上海欣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上海用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赵忠与被申请人郑用山、黄海容、上海欣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用山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3231号查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四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55万元的财产。因申请人已与四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了对四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用山、黄海容、上海欣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用山贸易有限公司价值55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赵忠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富街25,27,29,31,33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明明法官助理 钱秋怡书 记 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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