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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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95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孙玉虎;孙玉虎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0)陕0326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被执行人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积极配合,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有关标准予以办理。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双方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社平工资基数暂未确定,无法核算执行标准,故现无法办理。待执行标准确定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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