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田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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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04号案件名称
禹城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田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禹城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田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04号申请人:禹城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于凤亮,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杨田瑞,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禹城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田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300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田瑞银行存款43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3元,暂由申请人禹城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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