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耀威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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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676号案件名称
杨耀威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耀威;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676号申请执行人:杨耀威,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17幢2层28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67410405。法定代表人:冯亚林,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耀威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004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1227.89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004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吕 鑫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思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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