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涛与向可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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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720号案件名称
刘尚涛与向可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尚涛;向可全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720号 原告:刘尚涛,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向可全,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刘尚涛与被告向可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尚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尚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尚涛负担。 审 判 员 刘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燕 书 记 员 周 彬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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