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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涛与向可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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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720号
  • 案件名称

    刘尚涛与向可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尚涛;向可全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720号   原告:刘尚涛,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向可全,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刘尚涛与被告向可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尚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尚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尚涛负担。  审  判  员    刘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燕        书  记  员    周  彬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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