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乐、豆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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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71号案件名称
豆乐、豆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豆乐;豆乐;张存怀;张存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71号 申请人张存怀,男,生于1971年6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朱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豆乐,女,生于1995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存怀与被执行人豆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存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97元,申请执行费1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豆乐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在哺乳期现监外执行且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较多无能力履行案款。因被执行人豆乐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97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97元。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存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豆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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