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明、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44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4485号案件名称
文昌明、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文昌明;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翔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5民初4485号原告:陕西翔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毛书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文昌明,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陕西翔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昌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翔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翔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5元,减半收取计3127.50元,由陕西翔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小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锋利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豆乐、豆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71号 下一篇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3113号